当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时,夫妻尚欠银行的贷款该如何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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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冯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某银行共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某银行向赵某、冯某发放贷款200000元用于装修,贷款期限为12月,合同还约定了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2024年6月3日,冯某起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
在组织调解过程中,赵某、冯某表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同意离婚,承办法官又对子女抚养进行了调解,关于二人共同签署的银行贷款偿还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承办法官耐心向赵某、冯某进行释法说理,因《个人借款合同》系赵某、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花销支出,因此该笔债务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赵某、冯某离婚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所以本案中冯某仍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冯某表示该笔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愿意同赵某一同偿还。
法官说法:
《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在《个人借款合同》上签名捺印,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故二人应共同承担该还款民事责任。原、被告虽在法院调解过程中约定承担还款义务,明确各自还款份额,但银行作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原、被告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
夫妻离婚时,还有贷款没有偿还的话,如果双方对该笔贷款由谁来偿还没有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谁来偿还。反之,倘若双方存在争议,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时,则要判断该笔贷款的产生原因:
①如果贷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成立的贷款,又或双方都在贷款协议签名的,那么离婚后,该笔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②如果贷款是夫妻中一方用于自己不合理的开支,或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贷款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等,即使他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正常时产生的,离婚时也由“借贷一方”个人偿还。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冯占华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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