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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发展,开设赌场的方式从线下拓展到线上,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组织网络赌场或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近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吴某在其朋友推荐的“某彩集团”赌博网站注册账号,并参与赌博。在参与赌博的过程中,吴某接到该赌博网站客服的电话,称“可以做网站代理,将网站推荐给其他人,网站会根据被推荐人下注金额的千分之四给其好处费”。吴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同意成为该赌博网站代理,随后将该赌博网站生成个人二维码,推荐给身边朋友并发送到一些微信群进行宣传。案发后,经鉴定,吴某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期间,共计发展下线会员18人,下线会员参赌总额达100余万元,吴某获利近4000元。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赌博平台,仍利用互联网为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遂作出以上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赌博作为社会公害之一,一直是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赌博以及开设赌场的方式也随之变化,新型网络赌博形式层出不穷,便捷性、隐蔽性更强,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由原来的“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修改为“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从立法上看,国家也进一步加大了对开设赌场行为的打击力度。
赌博猛于虎。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一定要提高拒赌防骗意识,认清赌博活动的本质,自觉抵制网络赌博,切勿知法犯法、以身试法。(供稿:肖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