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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果地上非法开采!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2023年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评选活动中,北京四中院的这起土壤污染公益诉讼判决书荣获一等奖。这是北京首例诉讼中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案,合议庭成员反复研讨论证,确定了诉讼中修复验收标准以及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抵扣规则,实现了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
事发于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朱清良、朱清涛在朱清良的承包土地内非法开采建筑用砂89370.8立方米,造成地块内原生土壤丧失,生态系统服务能力严重受损。2020年6月24日,二人委托代理人开展受损土地修复工作,修复工程自次日起至同年10月15日完成。北京市房山区委政法委牵头会同房山区检察院、区城管委、区规自委、区生态环境局、长阳镇政府对该修复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汇总,并对施工质量进行现场勘验。五家单位认为施工程序、工程质量均符合修复方案要求,回填土壤质量符合标准,地块修复平整,表层覆盖超过60厘米的种植土,已重新具备果树种植条件。二人委托代理人就涉案地块内存在的他人倾倒的21392.1立方米渣土处理支付工程费用754000元。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对于检察院提出的二人承担修复环境责任的诉讼请求,北京四中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朱清良、朱清涛主动委托其代理人代为履行恢复原状的修复义务,并按承诺书载明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对案涉地块回填修复,且工程验收合格,二人主动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行为,符合环境法要求侵权人损害担责的原则,以及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时修复受损环境、保护生态的目的,法院给予肯定。
承办法官梅宇认为,二人在其租赁的林果地上非法开采,属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共同承担恢复破坏地块土壤责任的同时,还应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二人对案涉土地进行生态修复时,对上述渣土处理实际支出的754000元,系用于案涉环境的修复、治理,这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告承担生态功能损失赔偿责任的目的和效果一致。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的同时,也积极采取措施对他人破坏环境造成的后果予以修复治理。因此,该费用可折抵二人需承担的生态功能损失赔偿责任,对超出部分视为二人自行承担环境修复责任。该裁判文书积极倡导了社会公众共同承担起守护美好家园的职责使命。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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